甘肃彩虹公益服务中心
防治不当行为管理机制(202106)
一、 背景和依据
甘肃彩虹公益服务中心(以下简称RVC)倡导每一个生命都享有发展的权利,健康的权利,有尊严生活的权利。RVC的工作人员及志愿者在项目地区以多元、专业的工作手法努力改善贫困地区教育环境、倡导和推动青少年儿童保护,特别是女童保护、培养青年公益人才、推行社区可持续发展项目、开展以儿童为中心的人道主义救援等工作。
为维护弱势群体权益和推动社会公平,RVC对于性骚扰、性侵犯和儿童性侵犯等侵犯他人权益和尊严的不当行为零容忍。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建立防治不当行为管理机制。
二、 适用范围和相关对象
本管理机制适用于在RVC办公室、项目办公室、工作相关活动区域的RVC全职员工、兼职员工、服务对象(儿童,特别是女童、妇女等)、志愿者、理事会、监事会、合作方、资助方等。
三、 不当行为的具体内容
1、不当行为包括性骚扰、冷暴力等。
2、性骚扰是指在工作中违背相关对象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具有性本质内容的、不受欢迎的侵权行为,该行为使相关对象受到冒犯、胁迫、羞辱,导致了不良的心理感受或敌意、不友好的工作环境。
其中:言语形式的性骚扰包括当面评论一个人身体的敏感部位,不受欢迎的性挑逗,与性有关的下流的笑话,其他不受欢迎与性有关的言语。
文字形式的性骚扰包括多次发送带有淫秽、污辱内容的信件、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
图像形式的性骚扰包括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微博、微信等形式发送或展示色情图片和物品。
肢体形式的性骚扰包括不受欢迎的肢体接触,包括拍、捏、抚摸、亲吻、搂抱、爱抚或者不恰当的触摸敏感部位,要求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使用与工作相关的威胁或奖励要求性支持,对他人做出猥亵动作,甚至暴露其性器官等。
3、冷暴力是指上级对下级,或同事之间的非暴力伤害行为,如精神虐待和冷漠,拒绝沟通交谈,摆脸色、“穿小鞋”,等等。
四、 禁止不当行为
1、RVC禁止一切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任何形式的猥亵行为,包括违背他人意愿的强行拥抱、亲吻,触碰等。
(2)、强迫陪酒、其他场合违背相关对象意愿的蓄意劝酒。
(3)、团建、培训时采用大尺度、有强烈性暗示的“破冰”游戏。
(4)、在办公场所、项目工作区域、公共场所发表涉黄言论、讲色情笑话,或故意讨论、询问性生活或经历。
(5)、通过社交软件、电话、短信发送色情文字、图片或表达性暗示。
(6)、借用招聘、晋升、工作机会、奖金分配等作为胁迫,提出性暗示或其他不正当要求。
(7)、对同事长时间注视其身体的敏感部位。
(8)、为他人的性骚扰行为提供包庇、伪证及其他帮助的。
(9)、故意对同事采取冷漠、蔑视、放任、疏远、冷漠等方式实施孤立或打击,破坏和谐工作环境和氛围的行为。
(10)、其他构成性骚扰或冷暴力,对员工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的行为。
2、上述行为,包括工作期间的同事之间,也包括本机制“二、 适用范围和相关对象。”内所有对象。
五、 干预措施与流程
(一)、措施
1、RVC设立“反不当行为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RVC受理、调查和处置不当行为的常设机构。
委员会隶属RVC理事会,受RVC理事会和RVC监事会管理和监督。
2、委员会一般由三名或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其中女性的比例不得低于半数。
主任原则上为女性,且职务级别不得低于项目总监。
委员会成员应有强烈的正义感,为人正派诚实,处事公平公道,无违法犯罪记录,亦无因从事不当行为被处分记录。
3、委员会主任有权召集委员会会议,负责主持会议并享有决策权,原则上任何投诉事项均应由委员会成员二人以上组成调查组共同处理,并做好工作记录,落实签名存档工作。
4、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终止:
(1)、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至四十四条、六十六至六十九条的:
(2)、被委员会认定为冷暴力和性骚扰行为人的:
(3)、违反本机制规定的保密义务的:
(4)、经RVC最高权力机构或执行管理机构讨论其他应当终止职务的。
(二)、投诉(含举报)
1、投诉人可以向委员会当面提出投诉,也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投诉。
投诉人应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对投诉事件的描述应当如实、准确、详细,被投诉的行为应当发生在工作地点以及任何和工作相关的场合。投诉人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以进行诬告。
RVC公布的投诉电话和电子邮件分别为:0931-4676717;Office@rvc.ink
2、投诉应包含:(1)、事件发生的日期、地点以及持续时间:(2)、事件的具体经过和细节;(3)、被投诉人的姓名:(4)、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工作关系;(5)、其他对调查不当行为有利的信息。
3、受到不当行为对待的相关对象应在事件发生(持续发生的最后一次不当行为)之后的三个月内提出投诉。
因其他原因造成受害者不能于上述期间内提出诉的,投诉人应向委员会说明理由,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受理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的投诉。
4、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投诉后当天向投诉人出具受理回执,并告知受理流程及需要补充的材料。任何委员会成员收到的投诉都应当立即上交给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应于投诉提交后三日内召开会议进行处理,并且指定成立调查组。
5、委员会受理本机制“二、 适用范围和相关对象。”内所有对象及代表的投诉,处理流程参照本机制规定。
(三)、投诉的处理
1、调查组依据隐私保护、公平严谨、及时处理、程序透明等原则进行处理。
2、调查组应及时约见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以及相关目击者或证人,了解事情经过,约见可以采用个别、分别的保密形式进行,并制作书面记录,由约见人和被约见人签字确认。
3、给被投诉人答辩的机会,并且确保被投诉人理解投诉机制。
4、对于初步判定涉嫌不当行为的投诉,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组成员应与当事人无亲属关系,或和本案无利害关系。
5、调查应于受理正式投诉后二个月内结束,调查结束后,应向当事人反馈调查情况。
6、确定不当行为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可以进行调解,该方案对于投诉人而言应当是可以接受的。
7、如未能调解,调查组完成调查后,应向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并出具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包括:(1)、对指控的说明:(2)、被投诉人的解释:(3)、从目击者或证人处获悉的信息摘要:(4)、综合考虑各种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冷暴力或性骚扰等是否发生的认定:(5)、对该事件的处理意见。
8、委员会对调查报告审议后,向RVC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本机制进行处理。
对确认的冷暴力或性骚扰事件采取及时、有效的行动,应告知当事人调查认定的事实、处理结果及依据。
9、委员会应确保事件处理全过程保密,所有当事人都应尊重其他当事人的隐私,承担保密义务,对投诉的讨论仅限于需要了解的人。
委员会不得调查投诉人过去的与本次投诉无关的基于人身相关的经历。
10、委员会跟进投诉结果,确保骚扰行为已经停止和处置(惩戒)措施的执行。
11、如果委员会认为被投诉人的不当行为无法被证实,其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告知投诉人可以通过外部途径继续寻求救济。
(四)、处置(惩戒)措施
当投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时,委员会根据不当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对被投诉人采取如下一种或几种处置(惩戒)措施:
1.当被投诉人为RVC工作者、志愿者时:
(1)、责令向投诉人赔礼道歉:(2)、实施口头或者书面警告:(3)、调整(降低或取消)在RVC担任的职务:(4)、解除劳动、合作关系。
2.当被投诉人为RVC相关第三方或代表时:
(1)、向相关单位提出交涉,协商解决方法:(2)、终止合作关系。
3、如果该不当行为极其恶劣,并造成投诉人身心严重受损的,委员会可建议投诉人追究不当行为实施者的法律责任,如协助投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支持投诉人依法起诉维权。
(五)、保密、禁止泄密和报复
1、投诉处理程序属不公开程序,禁止任何人泄露投诉事件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如果处理程序中涉及的任何一方违反了保密义务,委员会对违反保密义务的人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解除劳动合同等。如果涉及违法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禁止任何人对投诉人、证人和处理事件者进行打击报复。如果发生泄密,委员会对违反保密义务的人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解除劳动合同等。如果涉及违法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 附则
1、本制度经RVC理事会、监事会、反不当行为委员会、及员工代表讨论通过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2、本制度解释权归RVC所有。
七、 检讨与完善流程
本机制于2021年6月8日经由RVC全体工作人员表决通过,2021年6月8日正式实施。
彩虹公益社RVC防治不正当行为机制修订记录
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名称 | 甘肃彩虹公益服务中心 防治不正当行为机制 |
制度编号 | RVC-ZD-3.1 |
制定/修订 | 修订正式内容(第一版) |
制定单位/部门 | 甘肃彩虹公益服务中心 |
2021年6月8日 | 制定并实施、完善本机制第一版(正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