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彩虹公益服务中心
捐赠接收管理办法【202201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甘肃彩虹公益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系甘肃省民政厅注册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性质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主要业务范围为:捐资助学、社区服务、灾害援助;主要收入来源为社会捐赠,为了规范中心接受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受益人和中心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甘肃彩虹公益服务中心章程》的规定及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中心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中心所接受的受赠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五条 中心在接收的资金/实物捐赠后,属社会性资产,具体的接收捐赠方式与管理方式依照本办法具体实施;
第六条 中心财务部负责解释本办法。
第二章 捐赠方式
第七条 货币捐赠
本办法中提及的货币捐赠是指捐赠人以现金捐赠及转账汇款方式向中心捐赠的货币资产,其中,银行账户可接收人民币及美元等其他外币;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仅接受人民币。
1、以现金捐赠方式向中心进行捐赠的,应由出纳对接收到的现金进行清点,并以实际清点的数额开具甘肃省公益事业统一捐赠票据(下简称“捐赠票据”)。
2、以转账汇款方式接收捐赠的,方式有如下 3 种,分别是:
A 银行转账
开户名:甘肃彩虹公益服务中心
开户行: 招商银行兰州西站支行
账号: 9319 **** **** 608
B 支付宝转账/捐赠
甘肃彩虹公益服务中心认证的唯一支付宝账户名称为:甘肃彩虹公益服务中心(支付宝账户为:##################)。
C 微信转账/捐赠
甘肃彩虹公益服务中心认证的唯一微信商户名称为:甘肃彩虹公益服务中心(商户号:##################)。
甘肃彩虹公益服务中心应于收到所划转的全部款项之后,根据实收款项金额,向捐赠方开具捐赠票据。
注:【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暂不在网站等渠道展示相关捐赠账号信息。
如有捐赠意愿,或有具体捐赠需求,或有公益相关合作意向,请根据本网站展示“联络我们”信息与我们取得联络,洽谈具体事宜。】
第八条 实物方式捐赠
1、 可以提供计价凭证的实物捐赠。
捐赠人向中心捐赠实物资产的,应当提供其自产或外购商品的有关计价凭证(如: 发票、报关单、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以及物品清单(写明物品 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同时,中心工作人员应就捐赠人是否完全拥有所捐赠实物的所有权进行尽职调查。中心原则上不接受所有权存在争议或瑕疵的实物捐赠。物资收到后由经手人与财务人员共同清点办理物资验收手续。凭物品清单及相关计价凭证开具捐赠票据。
2、无法提供计价凭证的实物捐赠。
捐赠人捐赠实物资产无法提供相关计价凭证的以及捐赠合同金额与实物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按照公允价值入账。
公允价值是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
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A 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值来确定公允价值;
B 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双方都能够认同的计价方法来确定公允价值。
第三章 捐赠票据开具
第九条 在捐赠款物清点完毕后由各经手人提交捐赠发票开具申请,填写捐赠方全称以及开票项目名称,审批通过后由出纳进行开票,并由会计复核。
第十条 中心接收到捐赠的款物后,由中心向捐赠人开具“甘肃省公益性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颁发捐赠证书。
第四章 捐赠资金/实物管理
第十一条 中心接受捐赠款项存入指定账户,专项管理;捐赠物资分类登记造册,由专人保管半年进行一次盘点。
第十二条 对于不易保存、运输以及超过实际需求的物资中心可以变卖,所取得的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三条 中心受赠财产的使用应遵循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挪做他用。 中心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捐赠人对捐赠物品的使用用途及方式有建议权,中心享有对接收的资产使用的决定权。
第五章 捐赠物资领用
第十四条 捐赠物品的领用
对于捐赠物品的领用,应由相关使用人向中心提出物资领用审批,并由相应受助人提供接收证明。
甘肃彩虹公益服务中心管理制度修订记录
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名称 | 中心捐赠接收管理办法【202201版】 |
制度编号 | RVC-ZD-2.3 |
制定/修订 | 制定内容 |
2022年1月7日 | 制定并实施本接收管理办法 |
2022年1月7日 | 全员征求意见通过 |